关于著作权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文件
背景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中小学教材的著作权给予保护。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在《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权办[2003]38号)》中明确指出:
一、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构成汇编作品的教科书,在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是具有独创性的,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二、如果某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在未经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这种使用即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害。
三、除上述保护教科书类汇编作品的一般原则外,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新闻出版总署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2号)第一条中指出: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材编写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第二条中指出: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教科书编写出版的同步练习册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广东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营销部电话:
小学、初中系列:020-87621848 蔡先生、张先生
高中系列:18680226762 刘先生
编辑:
上一篇:倾心打造一流教辅[ 09-02 ]
下一篇:南国书香节开幕,“童声童气”唱响广东精神[ 09-05 ]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