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学前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学前教育协会。英文名称:PRESCHOOL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TIANHE GUANGZHOU 。英文缩写:TH.P.E.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天河区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及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其他学前教育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群众性、地方性、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服务我区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争取社会对学前教育发展的支持,协调、指导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活动,维护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树立学前教育自律自强的行业形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河区教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市天河区。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汇豪大厦汇豪幼儿园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组织全体会员,开展全区性的联谊、交流活动,增强学前教育机构的凝聚力;加强天河区学前教育界与各地学前教育界和我区各阶段教育组织机构的联系,提高天河区学前教育的知名度;
(二)制定行业守则,促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学前教育机构人员管理、党团工会组织建设;
(三)进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调查分析,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争取社会、政府对学前教育发展的支持;维护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研究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总结推广学前教育机构办学体制、园所管理的实践经验;组织开展评优激励活动;
(五)组织开展学前教育的学术研究,开展群众性的科研活动和教育教学改革试验,举办有关学前教育理论的学术报告会,进行论文推荐、评选等交流活动;
(六)提高广大幼教工作者参与学前教育课程改革的积极性,举办教育改革信息和提高幼教工作者教育能力的培训活动,组织开展幼儿园、托儿所各级各类人员的技能技巧、保教能力的竞赛活动;
(七)向全体学龄前儿童家长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建立社会、家庭、园所共育资源网络,提高学前教育的实效;
(八)编印全区性的学前教育工作和研究情况材料、学龄前儿童家长教育材料,开发维护天河区学前教育网。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本协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天河区学前教育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天河区学前教育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天河区学前教育协会的意愿;
(三)天河区范围内合法的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事学前教育相关业务的单位,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
第十条 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以团体法人名义申请获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在学前教育网和协会编制的各种材料中发布信息和发表文章;优先获得资料信息及其他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以自身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行业形象维护协会的社会形象;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以利于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500元/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的产生:各片片长是理事的主要候选人;理事如离开原就职的幼儿园,则该片在新当选的片长中推荐一名片长成为本协会理事,直至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形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制订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三)制订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2-3名,由理事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以上须有专职人员担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继续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外出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副会长代理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条 聘任兼职财务人员负责协会的财务工作。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6 年09月14 日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2006 年09月14 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