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韩洁)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港口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不仅将填补中国在港口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也为提升中国港口的国际竞争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出台的《港口法》明确表达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引进竞争机制,提升港口市场化程度的信号:凡是符合法 定条件的经营人都可以进入,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中国将向外资更大程度地开放港口经营。
  早在2002年3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港口公共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列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且在投资比例方面没有任何限制。
  交通部官员表示,根据中国目前港口建设发展的现状与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对港口的要求,在未来一个时期内中国的港口建设仍然会积极地利用外资,而新出台的《港口法》“肯定会刺激外资和民资进一步进入港口经营领域。”
  据介绍,《港口法》还重点调整了中国港口的行政管理体系,确立了港口由中央交给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并实行政企分开的行政管理体系,港口企业将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按照市场法则,公开、平等竞争。
  中国目前已建成港口1467个,其中海港165个,内河港口1302个。在这些港口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或外国个人投资建设的项目有55个。从1987年成立第一家中外合资国际集装箱码头公司至今,中外合资从事港口装卸、仓储的企业180多家,总投资200亿元,其中外商投资110多亿。
  中国的港口目前承担着9%的国内货物运输和85%以上的外贸运输任务。2003年中国港口投资达到180亿元人民币,集装箱吞吐总量接近5000万标准箱,居世界首位。交通部预测,2004年中国港口投资将有可能达到3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