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4大亮点凸显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针对目前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两高5日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在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进行了许多补充和完善,四大亮点凸显出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保障自诉权利
□四种情形一般不缓刑
□加大罚金刑适用
□统一相关罪名适用
保障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自诉权利
司法解释提出,要落实法律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诉和自诉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
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根据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但是,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有关专家表示,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刑事保护知识产权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充分发挥刑罚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立场。
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罚金刑适用的幅度:“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亦明确提出,要依法严惩知识产权犯罪,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统一侵犯著作权罪名适用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的含义,以统一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罪名适用。
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记者 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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