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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称将推动所有高校实现政校分开、管办分离

2012-01-10 09:01:00
分类:生活

2004年11月,四川大学举行公选副校长述聘及民主测评大会,工作人员提醒述聘答辩者离规定时限还有两分钟。资料图片

 

2004年11月,四川大学举行公选副校长述聘及民主测评大会,工作人员提醒述聘答辩者离规定时限还有两分钟。资料图片

 

本报讯 (记者郭少峰)“高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昨日表示,今年要推动所有高校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

 

昨天,教育部举行新闻通气会,通报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2年1月1日施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2年1月1日施行),并首次制定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 制定原则

 

高校章程要维护学术独立性

 

《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章程应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

 

章程应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解读】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表示,目前我国公办高校多数还没有章程,已有章程不符合现代大学制度要求。高校章程通俗地讲是学校校内“宪章”或“宪法”,教育部今年要推动所有高校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并要做好章程制定的分类指导与试点工作,“不要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不要冒进,但也不要拖延”。

 

■ 制定方式

 

高校主管部门可介入章程起草

 

《办法》规定:高校章程由学校起草,但起草组织要采取开门立法的方式。草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审定后由高校法定代表人签发,以保障学校党委对高校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权。高校的举办机关或主管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参与章程制定。

 

【解读】

 

孙霄兵强调说,主管部门介入高校章程制定,为了提高效率可提前介入,并不是要包办高校章程的内容,包办代替高校制定章程。这个《办法》只是为高校提供章程内容的框架,在章程里放哪些内容由学校自己提出。

 

孙霄兵称,章程要体现学校自主权,“不要这么理解,要制定章程了,教育部又出台一个政策来管学校”,希望消除学校某种程度上存在的行政化的倾向,学校和教育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共同来遵循教育规律,形成中国特点的现代大学制度。

 

孙霄兵说,章程要凝练高校意愿,“不是这个领导有这个意愿,那个领导有那个意愿,换一届班子又有新的意愿,这样政府就没法管理,学校也没法集中力量。这是学校集中意志的体现,提出了批准了学校就不能反悔,这是很严肃的程序。这既是一种自主权,也是自我约束,自我规范”。

 

■ 审核备案

 

高校章程要经主管部门核准

 

《办法》规定:地方高校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校章程核准后,应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解读】

 

孙霄兵解释说,核准机关要成立章程核准委员会,对章程的合法性等进行初步审查。章程核准委员会成员不仅包括核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等行政部门的代表,还会有高校、社会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

 

■ 干部遴选

 

高校校长遴选办法会另行规定

 

《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章程应规定,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

 

【解读】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解释说,校长和书记任命会有另外规范予以规定。目前虽然有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校长实行公开选拔,但这属在更大范围里选择哪个人为校长的问题,而选择的过程仍要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进行,不是像同济大学尝试过的公推校长,只不过岗位面向全社会招聘。有关校领导的遴选办法可能要制定单独的办法,应该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和组织部门制定。

 

孙霄兵认为,高校章程是否写入有关高校中层领导干部的遴选问题,要看各个学校的意愿,但他个人估计在章程中予以明确的会比较少。

 

■ 干部评议

 

教代会可评议高校领导干部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规定:凡是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师代表不得低于总数的60%,代表任期为三年或五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解读】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副主席陈志标介绍,《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已暂行26年,很多方面已不适应当前学校民主发展面临的新问题。

 

根据新规定,教代会具有讨论建议权、讨论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这包括: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的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监督学校决策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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